首年缴费
¥2,154.00
2020-08-071233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保障病种多,保障全面,赔付比例高,前10年出险,赔付150%基本保额,中症或轻症赔付后,重疾保额提高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在第1-10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50%基本保额;若在第11-15个保单年度患重大疾病,按135%基本保额;若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患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额。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 75000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方案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方案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百年康惠保2020版 | 至70周岁 | 30年 |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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